海南共享农庄依据《海南共享农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(2022年)》(以下简称“暂定办法”)进行认定监测。(附件)
共享农庄开发建设分为村庄模式和基地模式2种模式。申请认定或运行监测的共享农庄,应符合上年游客接待量达10000人次以上,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(中西部区域按80%执行),带动农户100户以上,农庄直接吸纳本省农民就业20人(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)以上,或提供劳务用工6000人次以上(含季节性用工)。
(1)村庄模式要求能提供20间以上客房,农业生产区域不少于100亩。
(2)基地模式要求核心生产基地面积不少于200亩,需有10间以上客房或其他替代住宿场所。休闲渔业活动为经营项目的生产区域面积不做具体要求。
依据暂行办法,对申请认定和监测的共享农庄建设主体分别就基础条件、经营状况(中西部区域,即除海口、文昌、琼海、万宁、陵水、三亚外的其余县市按80%执行)、管理服务体系、产业发展及联农带农等综合情况进行综合评定。最后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认定和监测结果。 海南共享农庄根据有关指标和评分结果划分为“金椰级、银椰级、青椰级”三个等级(需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)。
(1)金椰级共享农庄 ①上年度经营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(中西部区域按80%执行); ②上年度带动农户200户以上; ③上年度直接吸纳本省农民就业40人(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)以上,或提供劳务用工15000人次以上; ④得分应在90分以上。
(2)银椰级共享农庄 ①上年度经营收入达到600万元以上(中西部区域按80%执行); ②上年度带动农户160户以上; ③上年度直接吸纳本省农民就业30人(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)以上,或提供劳务用工10000人次以上; ④得分应在80分以上。
(3)青椰级共享农庄 ①上年度经营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(中西部区域按80%执行); ②上年度带动农户100户以上; ③上年度直接吸纳本省农民就业20人(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)以上,或提供劳务用工6000人次以上; ④得分应在70分以上。
1.无农业产业的;
2.占用永久基本农田、生态保护红线的;
3.经营场所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;
4.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,生活生产垃圾、农业面源污染等不能无害化处理的;
5.以共享农庄为名建设私人会所、别墅大院、商品住宅等房地产项目的;
6.两年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;
7.两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;8.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。